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76********,汉族,小学文化,重庆**门业有限公司职工,四川省开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重庆**门业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川S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何石井邮政银行往重庆宇心门业有限公司方向行驶,途经长寿区付新路5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民警带杜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后封存送检。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超过驾驶证有效期醉酒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经抽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璟璟
检察官助理 樊米玲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重庆**门业有限公司职工宿舍),联系电话1828290****。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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