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杜某某与其姐夫甯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盛夜KTV”饮酒。酒后杜某某欲将其停放在诺江镇山霸王超市门口路边的摩托车停至附近的巷道,在行驶过程中将美团员工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Y*****号牌踏板摩托车撞倒。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报警后,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场处警,发现杜某某饮酒驾驶,遂将其带至通江县新区医院提取血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母清源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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