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3日,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普通小型客车沿**线从**乡往**乡方向行驶,19时00分许,行驶至**线15KM+300M处时,撞上在路边行走的行人沙某某及沙某某家的耕牛,造成沙某某与耕牛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09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60mg/100mL,经盘州市公安局认定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毛粉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荣琴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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