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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00时32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3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长安区广场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场北路与西长安街路口处,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7.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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