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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路**巷**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地。2009年6月2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01时59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B****3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铜川市出发沿西铜高速驶往西安,在西安市北下高速后,经凤城十路、未央路沿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花隧道北口时遇民警检查,经抽血检测,杜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9.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呼气检测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代检察员:狄园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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