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8216,群众,蒲城县****村三组。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1时55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渭清线(蒲城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响石盖火车路南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陕E*****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某受伤。经鉴定,杜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8】毒检第59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8】毒检第59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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