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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7********,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莫旗人,住莫旗**镇,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E*****号轿车在莫旗哈达阳镇疫情卡口附近驾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5/100ml。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莫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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