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本市姑苏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1****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姑苏区梅亭苑北门附近出发,途经西环路从西门进入本市姑苏区新康花园小区,后在新康花园小区内西门路口处与苏E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4mg/100ml。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对方报警,被告人杜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已经赔偿事故相对方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过车数据查询、简易案件处理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玺
检察官助理:许莹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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