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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14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赌博,于2014年9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再因赌博,于2018年4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9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38分许, 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蒙G**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汇处东**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询问及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血液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静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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