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2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1月29日1时41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禹州市颍川路颍川桥中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杜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36.6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勇军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