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国**管道公司湖南**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门**房,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园**栋**室。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月8日被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其单位同事等人在襄阳市襄城区蒸鲜酒店吃饭饮酒,酒后杜某某独自乘坐出租车回襄城区天美乐酒店休息,同年7月24日8时55分许,杜某某驾驶号牌为湘A****9的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襄阳市二广高速隆中收费站进站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杜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35mg/100ml,为醉酒驾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霄月

检察官助理:陈秋野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园**栋**室,联系电弧:1397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