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93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6月1日、6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粤J****Y号黑色豪天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区梅教街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高车轻轨站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当场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8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鉴定意见;3.抓获经过;4.查获及抽血视频;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82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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