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鄂C****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房县城关镇武当路往房县新十字街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明珠酒店门前路段时,车辆撞至丁某某停靠在路边的鄂C****3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杜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6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杜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6.20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泽斌
检察官助理:杨傲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号**栋家中,联系电话1557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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