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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9号“大通”牌中型普通客车沿宜昌市城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城东大道右转进入伍家岗区合益路时,被宜昌市交通警察支队伍家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后提取了其血液并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验,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35mg/100ml,已达GB195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凡刚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号家中,联系电话:1768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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