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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方庄路路段时,遇被害人杨某某在路边行走。因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致正三轮普通摩托车将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杜某某抽取血样的视听资料;6.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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