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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号,现住址渭南市临渭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再次因危险驾驶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渭区强制医疗中心。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3时05分,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渭南城区行驶至胜利大街与西岳路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处。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266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渭南城区行驶至胜利大街与前进路十字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处。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9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现场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驾驶证、车辆信息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其他证据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被告人于2019年9月20日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于2020年6月2日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两次均为无证驾驶。依据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芽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强制医疗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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