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59********,汉族,高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3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07月28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通某某宏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大道交叉口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李某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损坏。后李某某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杜某某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杜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建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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