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9********,汉族,大学本科,渑池县**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现住义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20分,杜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小刀电动车行驶至渑池县双拥路与仰韶大街交叉口处时,与一辆车牌号为豫MJA***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渑池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电动车驾驶人杜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逐对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显示结果为166.4mg/100ml ,已达醉驾标准。2020年5月22日,收到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金剑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8mg/100ml;豫金剑司鉴中心(2020)交鉴字第1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杜某某驾驶的小刀牌两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两轮轻便摩托车。杜某某系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义马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室,电话:138****2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