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9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镇**街**巷**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街处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抽取血液检测,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赞皇县公安交警大队的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查获经过;
4、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
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曾因饮酒驾驶被处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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