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小区**楼**单元**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时29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玉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然后行驶至铜冶镇龙洲新城小区东门处时与人发生争执,被群众举报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铜冶交警中队民警接到分控中心指派,赶到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杜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达18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188.6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树良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321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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