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47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13分,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灰色“别克斯”牌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开发大街创业路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样进行检测,结果为157.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文书材料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京辉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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