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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徐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期**-**-**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苏C3****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与奔腾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杜某某体内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栋昭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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