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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三轮摩托车沿蔡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蔡县新汽车站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芯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四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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