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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4********,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号院**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4时26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晋A****7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太原市**街**路口**酒吧出发,途径**路、**街、**东路辅路,沿**东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路**街口往北100米南向北辅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53.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5.23mg/100ml。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的被告人任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5.2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提供其他犯罪分子重要线索,协助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海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联系电话:13934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单页材料25页

6.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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