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楼**单元**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5时47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晋A****Y咖啡色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西中环和虎峪河南沿岸交叉口的宝马4S店场地内,与一辆黑色晋A****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接报警后执勤交警到现场,将被告人杜某某查获;经对被告人杜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乙醇含量228.7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查获经过”、呼气酒精确认书、查获照片等书证;关于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的“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被告人供述;查处及讯问录像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建民
2020年9月10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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