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7********,山东省青岛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地系青岛市**区**道**号**号楼**单元***户,住高密市**街**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客车沿高密市凤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梓潼路路口北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5日,经鉴定,送检的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9.55mg/100ml。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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