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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5±5.4mg/100ml,系醉酒状态。

鉴定结论作出后,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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