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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路**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路段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04毫克/100毫升。

杜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9月11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案发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杜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琦

检察官 张丁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路**村**栋**室,联系电话1802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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