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Z35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凤阳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凤阳县**镇**路与**路路口处时,被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杜某某拒绝配合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案发后,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万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曼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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