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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农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河雍大道交叉口北时,与由北向南准备左转掉头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孟州市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孟兰

                     检察官助理:张  舵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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