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7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天津**消防支队消防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3时11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光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先锋路交口时,因在车内捡拾掉落的手机,致使其驾驶车辆前部与该路口处的防护桶及中心护栏撞倒,造成车辆及防护桶和中心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对该杜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2.8mg/100ml。本案系目击证人案发当日报案,杜某某当时移车到路边睡着,后经交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后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元人民币,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3.驾驶证及行使证、车险单据等驾驶人及车辆信息;
4.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
5.证人刘某某证言;
6.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9.采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出现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初犯、坦白、赔偿和谅解的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建立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刚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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