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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园**号,住天津市宝坻区**园**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鲁J****H黑色奔腾B50轿车,自本市东某某金钟街大毕庄村今牧烧烤店出发,沿慧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蓟高速桥下信德道交口处遇民警联合执法检查,被告人杜某某下车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交通安全,且在被查获时企图逃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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