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7********,汉族,专科毕业,原广安市**大队**中队**,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川XJ****小型轿车从岳池县九龙镇站前大道沿广岳大道往翔凤大道方向行驶。当日4时20分许,该车行至岳池县九龙镇成果路与广岳大道交叉路口,碰撞前方正在等红灯的唐某某驾驶的川A1****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某某打电话叫陈某某到事故现场来顶替驾驶车辆行为,陈某某到现场后向民警谎称其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民警怀疑陈某某冒名顶替,现场对杜某某和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结果为99.4mg/100ml和0mg/100ml。随后,民警将杜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0.84mg/ml(等同于84mg/100ml),杜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小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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