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朋友家吃饭、饮酒。当晚21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247线射洪市花园街红绿灯处,撞上正在等红灯由张某某(男,48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的尾部,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杜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射洪市沱牌中心医院抽血备检。被告人杜某某对第一次鉴定的乙醇浓度222.9mg/100mL有异议,遂申请重新鉴定。
2020年4月3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材料(杜某某血样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23.3mg/100mL。
2020年4月9日,射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杜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次日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988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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