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吐鲁番市高昌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新K*****号小型轿车,沿高昌区**乡*8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乡大棚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生荣
检察官助理:阿依奴尔·阿布里木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杜某某现住住吐鲁番市高昌区**乡**村,联系电话:180977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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