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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3时50分,被告人杜某某驶吉C****7小型轿车沿双辽市迎春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路西侧花坛相撞,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数值为68.1mg/100ml。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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