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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74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丰县**乡**村街**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合肥市新站区莱茵河畔花园小区出发,途经北二环、胜利路、北一环路、西一环路上长江西路高架桥至蜀山区鼎鑫BOSS中心,随后又由长江路高架桥由西向东至南一环、东一环,在长江东大街下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15669**** 

2.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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