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某某海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后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8.68mg/100ml。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杜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满爱

检察官:杜  兵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博某某**街道办事处**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