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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温泉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现住址:博乐市南城区**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博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5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00时50份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顾里木图北路警务站前东西巷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顾里木图北路警务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2日经博州公安局无证所鉴定,所送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42.56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如丽

2020年4月20日

附:

    1.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视听资料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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