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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1********,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庄村******号。2017年9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0月22日,因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处置危险物质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1月10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晋DCE***号**牌小型轿车到南新路口一家油田烧烤店找冀某某说事。约22时30分许,杜某某驾驶晋DCE521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棉纺厂门前路由东向西回家,沿雪枫路由东向西行驶约300米时,车辆冲撞雪枫路翡翠华庭路口隔离绿化带,造成杜某某受伤及车辆和公共财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2.8mg/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一大队责任认定,杜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冀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身份信息证明、查获经过;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7、事故责任认定书;8、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醉驾犯罪前科、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系从重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翔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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