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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院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L****3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北宫路由南向北方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2mg/100ml。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呼吸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韦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呼吸式酒精检测视频、抽血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书 记 员 苏梦然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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