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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乡**村**组,住兴义市**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危险驾驶案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贵EC****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往鸡场街方向行驶,23时37分许,行驶至兴义市600县道1公里200米彭氏农家乐时,与由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贵EB****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杜某某已将被害人车辆维修好。

案发后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审批表及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835号、836号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张维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义市**屯**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98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卷2张。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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