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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2月3日2020年10月28日

拘    留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0日22时40分,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黑M****3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胜路口向南左转弯时,与光复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黑D****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返回,董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佳木斯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杜某某有醉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侦查机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杜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 174.8mg/100ml。后经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4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杜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董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某赔偿了董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董某某的谅解。

证据清单

1.​ 物证: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辆的照片;

2.​ 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3.​ 被害人董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罪认罚  坦白

酌定量刑情节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2,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栋**单元**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鹤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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