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9********,汉族,高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村委会**组**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云S*****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永德县羊勐线由永康方向驶往德党方向,23时52分,当车辆行驶至羊勐线K171+200M处时,撞到道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云S*****号小型越野客车及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受损的财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85.25mg/100ml血。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提取的血液等物证照片;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媛
(院印)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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