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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1********,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秭归县人,农民,现住弥勒市**镇**组**号。2020年5月2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弥勒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何某某驾驶的云******号超标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杜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83.31mg/100ml。经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弥勒市**镇**组**号,联系电话:1591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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