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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6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巧某某**会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22分,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巧某某**大道**街路口100米**路段,被巧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过对杜某某呼气检测,呼出气体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血。随后,民警在**医院医生协助下提取杜会云血样,后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会云提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2.7mg/100ml血。杜会云属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2.证人杜某某、袁某某能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提取血样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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