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路**西区**号楼**单元**户,个体。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杜某某于2012年吸食毒品被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2013年5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2013年2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丰镇市公安局作调解处理; 2014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于2018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后调解。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3时09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蒙AF****小型轿车,沿丰镇市迎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丰镇市迎宾大街彩虹桥东侧路段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柴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GB****灰色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柴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金盾司鉴【2019】毒鉴字第【183】号检验报告书检测: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诉讼文书。(4)被告人杜某某身份证明(5)被告人杜某某血样尿检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6)被告人杜某某前科劣迹信息(7) 归案情况(8) 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信息查询结果(9)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2、证人证言2份。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份。
4、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频资料光盘4张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瑛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