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3********,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四日,同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8月6日23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经南北高架、内环行驶至静安区沪太路进晋城路南约150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其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07mg/l00mL。后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彭浦镇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顾某某、龚某某的证言、高架卡口信息、道路监控录像截图、查获视频,证实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视频,证实被告人杜某某被查获时系醉酒状态。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收集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驾驶资格及驾车时的车况等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彭浦镇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晔
检察官助理:周 妍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1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