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乡**村。2020年0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19时30分,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黑K****1号牌小型轿车沿新兴区G2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G201国道204公里罗泉林场附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铲车相撞。造成黑K****1号牌小型轿车受损,杜某某及其车上乘客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4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王某某、康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七台河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艳
检察官助理:胡守明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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