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3197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村**组**号**室,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长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吉F64157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长白县十四道沟镇鸡冠砬子村沿丹阿线驶往十六道沟村,当行驶至697公里+500米处,被长白县金华乡边境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等;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长白公鉴(理化)字[2020]第003号鉴定文书;
4.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白县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巍巍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白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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